前言

鉴于这是权宜之计,通过法院提供的Nifaz -电子尼扎姆,电子Sharia'h在西北边境省省管理的部落地区,除部落地区毗邻曼塞拉区和电磁轴承前一国。

又鉴于第(3条的规定,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247)规定,没有议会,电子Shoora(议会)或省议会本法适用于一省管理的部落地区,或任何部分,除非在其中的部落地区位于省,随着总统批准总督的指示,以及在就任何law这种direction,总督可指示须在其应用到一个部落地区的法律,或到指定的部分,都受到这种影响可能是例外和指示中指明的修改;

又鉴于第(4条的规定,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247)规定,一省省长与总统事先批准,可以就任何问题范围内的省议会立法权限,要为和平与一省管理的部落地区或任何部分良好的政府规章;

因此,现在在上述权力的行使,西北边境省省长与总统批准,高兴地指示该法律附表2所指明栏我应当向省管理的部落地区正如前述各种说,并作出以下规定: -

1。 简称,范围及生效日期。 –

(1)本规例可称为尼扎姆,电子阿德勒(回教)规例,2008年。

(2)它应扩展到西北边境省省管理的部落地区以外的部落地区毗邻曼塞拉区和原国家电磁轴承,以下简称上述地区。

(3)应立即生效。

2。 定义。 –(1)在本规例,除非有什么是主题或背景,令人厌恶 -

(一)€œA’阿利马€手段,包括一个人有进展tafseer -电子古兰经,Ahadith -电子Nabvi(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学位,和/或律娥伊斯兰从认可机构;

(二)€œChairperson 并€œmemberâ分别指的主席或视具体情况而定,该委员会的成员;

(三)€€œCommitteeâ指委员会根据第7段组成;

(四)€€œCourtâ指管辖权的法院指定成立的,因此根据本规例,并包括一个上诉法院,或视情况而定的修订法庭;

(五)€œGovernmentâ€指的是西北边境省的政府;

(六)€œMuavin -电子Qaziâ€指一个人的名字就Muavineen -电子卡齐根据第7小组得出当前出现;

(八)“panelâ€指在特定领域的Muavineen -电子卡齐目前的名单;

(一)€€œparagraphâ指本规例的段落;

(十)€€œprescribedâ指根据本规例所订规则;

(十一)€€œQaziâ指正式任命为司法人员指定并在附表二第3栏的指定;

(1)“Qazi Courtâ€指管辖权的法院指定成立的,因此根据本规例,并包括一个上诉法院,或视情况而定的修订法庭;

(1)“recognized institutionâ€指伊斯兰教学院成立国际伊斯兰大学条例,1985年(1985年法令XXX)号或任何机构的培训和传授伊斯兰教法所承认的政府;

(十三)€€œScheduleâ,指本规例的附表;

(n)的“Sharia ™公顷,是指伊斯兰教的禁令所规定马吉德在古兰经和圣训,电子纳巴维(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Ijma和吉亚斯。

Explanation.–在本条款的适用于任何教派穆斯林属人法,表达“Quran马吉德和圣训,电子纳巴维(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â€系指马吉德古兰经和圣训,电子纳巴维(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作为该教派的解释;及

(2)其他表现形式,在本规例没有明确界定,应具有与任何其他法律赋予他们的生效时间是在该地区具有相同涵义,以本规例applies.â€。

3。 某些法律对上述地区的应用。 –(1)附表一栏2,指定为部队在西北边境省立即在本规例生效的法律,只要可能,所有的规则,作出或发出的通知和命令据此,应适用于上述地区。

(2)所有的法律适用于该地区,包括在第(1)条所述的法律,凡受到这种如此适用例外情况及本规则规定的修改;

4。 某些法律停止运作。 –如果立即在本规例生效,有生效的上述地区的任何法律,文书,自定义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相应的马吉德古兰经和圣训,电子Nabvi(Sallaho禁令alaihe Wasallam)对适用于任何法律规定说,通过这项规例,这些文书,自定义或使用面积,视情况而定应在此种生效后,停止生效的上述地区。

5。 法院,司法人员,他们的权力和职能。 –(1)任何被视为Illaqa卡齐应是人谁是正式任命为西北边境省司法人员任命的人。 应优先考虑那些谁已完成4个月,从教法认可机构的持续时间当然司法人员。

(2)就着手进行,并进行刑事或民事案件,一切权力,职能和职责赋予的,转让或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在西北边境省司法人员对生效的时间,应按照这种法律的应用在上述地区和伊斯兰教法确立的原则,予以行使,或由他们完成的排放列在第3款指定附表二。

(3)齐拉卡齐有权授权,透过区警方有关人员,对特殊原因的基础上,以约不当调查记录,要么锁座右铭或对有关卡齐或一方当事人,要求任何其他人员的调查机构或建立在他的管辖领域内工作,以代替或补充,调查人员已经授权,负责调查具体案件,并提交有关他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的细节,他向齐拉卡齐。 必要时,在该报告的调查人员根据齐拉卡齐特别授权或任何其他资料,可能会导致权威性的调查,是针对违法人员进行调查。

(4)除高级法院,一齐拉卡齐一般监管局应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并通过有关的警区主任,调查人员和官员在对警察在调查涉及收费站of案件,以及该进程在职人员,他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界限,并应确保所有事项的有关调查,in substance以及在程序,其进行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的确立的原则。

(5)应是每个官兵的作者警察局负责的责任,以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全面challan提交有关法院在14日内,递交报告之日起的第一个信息,除了在案件中,有关卡齐给予特殊的时间延长为理由,指定时间内予以记录:

但如任何警署或调查人员人员incharge未能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challan,应参照有关的卡齐此事的警务人员对这种拖延,并以此应采取必要的行动负责的主管机关处分对他随即,并应及时通报转介卡齐。

(6)人员中,一个警察站的负责人须提交其在24小时住宿的第一个信息卡齐向有关报告的副本,并告知有关卡齐从时间到时间,对这个职位,并进一步取得进展对案件的调查,并按照他的指示,如有的话,就这样一个案件的调查:

(七)在上述地区,包括执行机构和巴基斯坦其他成员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采取行动援助和法院的所有行政机关的协助,并应执行其司法命令和决定。

(8)政府可在必要时发出的任何指示,作为执法机构在有关的Courts’服务所需的程序对当事人,证人或任何其他人,而且,对于任何一般或特定的目的,为了确保这些援助和执行法院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行为。

6。 在法律程序按照伊斯兰教教法。 -

(1)齐应寻求对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宗旨和从古兰经马吉德和松纳-电子Nabvi(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的指导下,决议和决定,案件并决定在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相同。 在阐述和解释古兰经马吉德和松纳é Nabvi(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卡齐应当遵循的阐述和解释古兰经马吉德和松纳-电子Nabvi(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并为此目的,应考虑的既定原则论述和意见认可Fuqaha’伊斯兰教1。

(2)任何法院不得受理起诉,除非原告的状子验证证明文件的副本已送交非常久远通过与承认,由于所有被告除在一个由申请永久禁制令诉讼案件的陪同下,挂号,临时禁令。

(3)诉状应当通过证明副本连同所有有关的公共和私人文件和正式的宣誓处长核签所有非官方证人证词。 所以提交的宣誓书应被视为考试中,这些证人的行政:

但如提交新的诉状后,这问题,并出现法院认为,有意的party to file可获准提交的非官方证人fresh or amended誓章,作为可能是仅到达necessary的case结论。

(4)在民间性质的所有书面陈述案件,应当在七日内提交并在被告没有这样做他的辩护方应剔除:

只要法院可以延长额外的书面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发言。

(5)完成后的证据,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争论,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休会日期,以及,如果一方不这样做,要么,法院应当宣布对案情的判决没有任何进一步休会论据:

但它应是法院的职责,使相关报道判断列表,提及任何一方的先例,这应成为司法记录的一部分。

(6)不得休会应给予任何一方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如法院信纳休会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方应交存可能由法院确定的费用。

(7)后不久,这项规例,政府与高级法院协商,开始时,应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尽可能多的法院,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表迅速的司法体制。

(8)凡在待审案件的数量超过一次更比150的齐拉在法院或卡齐,因为具体情况而定,Izafi齐拉卡齐,或超出更比二百箱子在法院的阿拉Illaqa卡齐或视情况而定,Illaqa卡齐,应当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庭释放了法庭的工作负荷方面:

只要一卡齐张贴在上述地区应有权对这种额外的特别津贴,可予订明。

(九)不超过6个为1个月内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不超过4个为1个月内处理刑事案件,应当是标准的时间表,但不包括苏尔程序所花费的时间。

(10)卡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时间表一案,并在任何对任何超越这种情况下处置进度延误的情况下,应报告的原因和延误等原因而齐拉卡齐,或视情况可,向高级法院,并应采取行动,由该法院的名义发出这样的指示。

(11)如齐拉卡齐或视具体情况而定,高级法院经审查的延误原因,该意见是,延误是由于因一党的拖延战术,它应确定一个罚款或成本是从违约方和直接有关的案件处理在一个不超过1个月延长期的法院收回。

(12)如果在齐拉卡齐意见或视具体情况而定高等法院,主持法院人员与案件或诉讼时,是在其负责处理延误时,齐拉卡齐,或视情况可能是,高等法院后,可提供他一个听证的机会,让在他的服务记录条目。

(13)Muavin -电子卡齐应保持联系与整个司法程序,并应提交其书面意见,其中应记录的一部分。 这种Muavin,电子卡齐应诚实和审慎协助在一个正确的关于从古兰经马吉德,Ahadith -电子Nabvi(Sallallaho Alaihe Wasallam),Fatawa和其他书籍的有关伊斯兰法律引用适当的结论时,法院申请修养与情操和伊斯兰教法的认可Fuqahah的伊斯兰教:

只要一提到卡齐应出席的事实Muavin -电子卡齐和他的书面意见递交案件订货单。

(14)在刑事案件中,调查人员应编制情况的文件副本一式三份,除司法文件,使审判法院可保留经常审判的司法文件,其余两个文件可能会被发送到法院有关人士在征用。

(15)Muavin -电子卡齐,谁协助法庭,其判决,判令或命令是受到挑战,通过上诉或修改,可能是在上诉法庭聆讯或修正版调用。

(16)上诉或根据本规例的修订应在30日内提交了各自的情况,在决定之日起,其副本发送后,通过与确认应有的挂号邮递方式向对方,而上诉法庭或修正版应在30日内决定一样,没有任何理由发回任何它:

但该法院有权纠正任何非法或不当或不行为,在法庭说,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任何一方的意见。

(17)任何法令应当被执行,或者由法庭通过它,或由法院,它是发出了为执行在60天。

7。 Muavin -电子卡齐和AA€™阿利姆瓦克尔:–(1)政府应尽快可能构成一个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即.-

(一)高级法院现任法官

提名由该Courtâ€| â€| ..主席首席大法官

(二)注册,白沙瓦高等法院€| â€| â€| â€| .. â€| â€| â€| â€|会员

(三)局长的西北边境省的政府,议会法律事务和人权,

署,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â€| ..会员

(四)地区协调主任districtâ€| â€| â€| â€| â€|。有关会员;及

(五)两个著名机管局€™从有关â€| â€| â€| â€| alims。â€|会员district.â€。

(2)委员会根据第(1)构成,应有权选择Muavineen,电子卡齐,以及该等Muavineen的名称应宣布,在官方公报通知,每个日历年,每个区或保护区,在长达30已知的完整性和良好的品格乌里玛小组的形式,正在完善中Sharia’Ĥ精通:

只要这些人的姓名应保留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除非委员会,理由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决定删除该小组的任何人的姓名。

(3)齐须为在阐述和解释伊斯兰教的禁令有关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案,呼吁目的的一个或多个这样的Muavineen,电子卡齐为他的援助。

(4)委员会可登记乌里玛,其中被评为AA€™阿利姆瓦克尔,谁可能有资格成为Muavineen,电子卡齐作为瓦克尔行为在法院相识。

(5)除第(6),委员会5月,它的运动或根据任何人的实例,采取纪律行动对付一Muavin,电子卡齐或机管局€™阿利姆瓦克尔,并可能会删除他名字从Muavineen -电子卡齐或视情况而被注销的机管局€™阿利姆瓦克尔面板。

(6)委员会应发出书面通知该Muavin,电子卡齐或AA€™阿利姆瓦克尔通知,明确对他的指控,认为他的书面重播,如果有的话,如果他愿意的话,亲自听他的,采取任何根据第(5)采取行动。

(七)由委员会决定可向委员会受屈的任何人,在一本月份宣布的决定,审查和对在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决定。

(8)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或亲自或通过特别授权书或经正式授权的倡导者可能或经正式注册机管局€™阿利姆瓦克尔,作为党的瓦克尔这种行为对这种诉讼的目的:

只要法院可以提供的服务的律师向当事人如果认为保持在该方的财政状况,必要这么认为。

(9)一个人的名字可能被包括在该小组,或视具体情况而定,注册为阿利姆瓦克尔,如果他拥有一个Shahadatul机管局€™almia或学士或学士伊斯兰教(神学学位),或学士由认可机构或大学谁在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电子律和Sharia’Ĥ经验,以及对Sharia’h和有关的伊斯兰法律法学教学伊斯兰原则。

(10)Muavineen -电子卡齐和AA€™阿利姆瓦克尔的姓名应通知在官方公报,以及对这些名称,或视情况可随时删除,注销登记,还应当通知在官方公报。

(11)政府应提供用于支付Muavineen,电子卡齐在法院执行职务的资金向有关齐拉卡齐区内。

(12)Muavin -电子卡齐应有权对这种酬金可能由政府确定,但不得要求或接受,直接或间接地,任何一个政党或争端各方在金钱上的收益有待处置,或有最近已售出,一个在法庭上说,地区。

(13)有关齐拉卡齐应当将有关准时,正常,高效,廉洁,知识,能力和各Muavin -电子卡齐和AA€™阿利姆瓦克尔性质的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委员会提交中2006年11月在每个日历年。

(14)机管局€™阿利姆瓦克尔不得为进行本规例下建立法院的案件而言,具有相同的地位,权利,义务的辩护律师或辩护士委任或根据任何法律注册为目前的时间和负债力,可能有。

(15)委员会可在当前日历年年底,在有关齐拉卡齐,或任何其他资料或考虑在有关地区法院的需要的意见,修改面板,其中可能包括或删除任何人的姓名的原因是有记录,而这些小组应当立即通知在官方公报。

(16)委员会应举行一次,每3个月,也可能满足有需要时,换

(一Muavineen -电子卡齐面板)编制,并列入或在人的,或从目前的小组的名称删除;

(二)登记或机管局€™阿利姆瓦克尔注销登记;

(三)为来年调整前面板在本年度结束;

(四)面试的人获委任为Muavineen -电子卡齐或为AA€™阿利姆瓦克尔登记;

(五)听取Muavin -电子卡齐或AA€™阿利姆瓦克尔,有反对他的名字,他的撤销或删除;及

(f)任何其他事项配套,相应的,附带的或与之有关。

(17)主席,或在他缺席,他提名的两名成员和案件应为会议的法定人数。

(18)召开一个会议,可在两个成员的要求,如果主席认为,会议的召开,是是必要的。

(19)所有在会议上应以总成员以多数票作出的决定。

(20)政府应为所有委员会的必要费用的资金。

(21)委员会办公室将设在由政府确定的协商与主席的地方。

(22)委员会秘书须一人或由政府授权的人员,以便在与主席,谁应保持与该Committee.â€业务的记录和行政处理意见。

8。 权力委任Musleh。 –(1)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受到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可称为Musleh录音证据之前,无论是在有关各方关于这些Musleh或Musleheen,或以自己的姓名协议分歧,这种Musleh或Musleheen名列由法院维持了这样的目的,列表中显示:

只要案件范围内的Hudood法律和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法律对残疾人士,或联邦或省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或个人不得为每小时提到苏拉€™

(2)Musleheen应记录有关的争端提交给它们的意见与理由。

(3)凡Musleh或视具体情况而定,Musleheen,向谁一争端已交由决议,要么失败或拒绝解决这个问题,或法院认为不必要的延误是由于意见是,如果没有足够的因此,在解决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锁的座右铭,记录为理由,撤销了这一提法秩序,而且,这样的撤军后,应当在解决争端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如果不是转交苏拉€™小时:

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案件应继续与Musleh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超过15天的时间Musleheen,并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应站在撤回向法院作进一步诉讼。

(4)Musleh或视情况而定,在Musleheen任命为争端的解决等在听取当事人和他们的证人,如果有的话,仔细阅读有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并当场检查,如果需要是,将构成对解决争端的意见,连同有关的理由,并提交毫不拖延了自己的意见向有关法院:

规定,在案件的意见并不一致,多数成员的意见和每个成员的不同意见,单独或共同理由,应让提交。

(5)法院,如果它认为在一个案件的意见转交苏拉€™根据第(1)在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是,每小时使法院的规则,并应公告为这样,但是,如果说到the法院的结论是不认为是在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应申报的意见,对原因进行记录,as无效的,应在开始按照这样的of dispute的决定its proceedings伊斯兰教法,好象这是不是苏拉€™小时提到

(6)法院前,须进行进一步提供了一个机会向各方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有的话,这些报告,而且,如果有的话,那么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应在听取各方,决定对正确性或反对意见,否则。

(7)法院可作出的Musleh或Musleheen,或他们的多数意见认为,由于规则的法院,并决定相应的案件,或固体,有说服力的理由,拒绝接受这些意见,并进行进一步的决定与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根据既定原则。

(8)法院应同时考虑实际费用由Musleh或Musleheen,招致前往,并留在,比其他地方的地方他或视具体情况而定他们的住处和时间花了与案件处理,在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解决这些Musleh或Musleheen报酬,由每一方支付可能由法院决定的比例。

9。 司法人员的行为。 –(1)行为性质和每个卡齐应根据伊斯兰原则。

(2)尽管在任何法律中对生效的时间,所有案件什么,西服,查询,在法院的事项和程序,涉及到上述地区,应根据在与伊斯兰教有关的法院决定:

规定非穆斯林在收养案件,离婚,嫁妆,继承,婚姻,惯例和遗嘱事项的,应当进行决定,并按照各自的属人法。

(3)政府可以不时,采取的第(1),因为它认为必要的用途等措施。

10。 法院和语言的记录。 –所有的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包括诉状,证据,理由,命令和判决,应记录和乌尔都语或英文和法院的纪录,还应当进行维持在该语言。

11。 制定规则的权力。 –政府与高级法院协商,可为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12。 规例,以凌驾其他法律。 –本条例的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所载的生效的时间,反而影响了上述地区。

13。 废除。 –(1)省管理的部落地区莎丽尼扎姆,电子阿德勒规例,1999年(NWFP.注册。1999年我),并据此拟定的规则,现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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